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發放工資,黎明以此為由提出辭職,但該公司拒付經濟補償金。昨日,記者從勞動仲裁委獲悉,該公司必須依法支付。
據了解,黎明于2001年4月與一家電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期限為2001年4月至2006年4月。雙方在合同上約定每月8日發放上月工資。
2004年,因公司資金周轉不靈,對職工的工資發放推遲到每月的28日,但未對原勞動合同進行變更。當年6月,黎明便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并要求給予經濟補償。該公司認為黎明是主動辭職,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雙方為此爭論不休,只得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結果仲裁委支持了黎明的請求。
根據《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
職場貼士:放下姿態,融入團隊:不要因為你的學歷高而看不起別人,你缺少的是社會經驗和工作經驗,虛心向前輩學習吧,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不然的話,你會被人修理的!
下一篇:用人單位如何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年滿60歲后又繼續工作5年 法院判單位付10001元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