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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金;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稅。
計算方法:一個人一次性取得的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按12年計算),其商數作為個人月工資收入,按稅法計稅。按規定繳納的社保金應予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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