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1995年9月分配到某國營造船廠(以下簡稱造船廠)工作,與該廠于同年9月1日簽訂了為期2年勞動合同。1997年7月3日,王某周末外出旅游時,不慎摔傷,造成右腿股骨折。王某立即被送至造船廠特約合同醫院進行手術,并在該院住院治療。造船廠自王某受傷后,每月按其原工資額的50%發送其工資。1997年9月1日,某造船廠勞資科以王某簽訂的合同已到期為由,書面通知王某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王某不服,訴至當地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1)撤消造船廠終止雙方勞動關系的決定;(2)造船廠應按其原工資額的60%發放病假工資;(3)造船廠負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決定如下:
(1)在醫療期屆滿即1997年10月3日前,造船廠不得終止與王某的勞動關系;
(2)造船廠按王某原工資額的60%補發王某的病假工資;
(3)本案仲裁費由造船廠負擔。
[案例評析]
本案中,要確定王某的病傷假工資,首先要確定其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王某的實際工齡從其畢業后分配在造船廠時開始計算,與其在本廠工作年限相同,都為2年,根據以上規定,王某的醫療期為3個月。故王某應領取病假期工資,數額為其本人工資的60%。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王某的醫療期自其病休之日,即7月3日至10月3日,雖然王某的勞動合同期限已于9月1日屆滿,但因其法定醫療期未滿,企業不得以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期限依法將自動延續至10月3日。
一旦醫療期滿,造船廠即可終止與王某的合同,但必須按上述標準給付其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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