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案情簡介」深圳市龍崗區某外資企業的王小姐,在企業工作了15年零8個月。2003年5月,企業以經濟性裁員為由辭退了王小姐。就辭退經濟補償金問題,王小姐與企業有不同觀點,王小姐認為企業應給其1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企業則認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因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王小姐向深圳市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企業支付其1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結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王小姐的仲裁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否正確?
「評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正確的。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九條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員工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上述規定并沒有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的限制。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 第七條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的只有如下兩種情形:
1. 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動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綜上可知,王小姐的請求是合法合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正確的。
職場貼士:如果不需要知道,就別去知道。
下一篇:“不適合婦女崗位”將立法明確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勞動合同法》十大焦點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