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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在第一天上班時就遭遇工傷,手指軋斷致七級傷殘。事故發生后,楊某與用人單位就補償問題發生爭執,遂向市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社保局認為應先由勞動部門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才能給予工傷認定;而市勞動局認為工傷應由社保局認定,勞動局無權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為此,他在兩部門間奔波一年多……
頭天上班被軋傷手指
據介紹,2001年5月8日,楊某與朋友王某在一位湖南籍朋友的介紹下,一起來到了深圳某木業公司。上午,他們倆與老板見了面,雙方談妥工種、工資計算方法后,約定下午2點開始上班。下午4點左右,楊某在工作時被機器軋傷了手指,工廠立即將他送往醫院進行治療。由于要做手術,王某作為楊某家屬簽字。工廠陳老板為楊某辦理了入院手續,并囑咐他一定要跟醫生說自己的名字叫“余祖展”,否則不支付醫療費。經醫院診斷,楊先生左手指多外粉碎性骨折,左手大部分功能已喪失,法醫鑒定為七級傷殘。
楊某在住院期間,發現病歷本上的名字并非自己的名字,而是工廠另外一名員工的名字“余祖展”。8月24日,木業公司給了1萬元錢給楊某作為補償,并要求楊某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上聲明:“本人楊某于2001年5月8日到某木業廠試工,因不小心發生事故將左手刨傷。公司陳老板急將我送至醫院,醫療費由老板支付。現傷勢見好,老板賠償壹萬元整,現經雙方協議,自今日起,今后傷口無論發生何變故都與老板無關。協議書上只有楊先生一人的簽名與手印。
無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工傷認定犯難
2001年10月,楊某向深圳市社會保險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書,申請書寫明楊某,經法醫鑒定為傷殘七級,社保局認定該事故為工傷事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責令某木業公司按工傷條例規定給付申請人各項費用。楊某還向社保局提交了一份王某為其出具的證明,用以證實自己與公司確實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
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后不久,楊某收到了市社保局關于補齊材料的通知書,讓其向社保局提交員工和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工作紀錄卡、工資表或從事本職工作的證明材料,以及首次醫療診斷書或病歷本等。由于是第一天上班,楊某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工作紀錄卡、工資表等材料。
為了證明自己確實與公司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楊某向深圳市勞動局申請認定事實勞動關系。但勞動局工作人員答復,工傷方面的處理由社保局負責,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也可由社保局一并做出,勞動局無權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楊某又跑到社保局反映這一情況,社保局認為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必須有勞動關系的事實,而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已超越社保局職權范圍。就這樣,楊某與其代理律師廣東省坤興律師事務所劉勝不停往返于社保局與勞動局之間,跑了數十趟也沒有結果。數月后楊某既沒得到社保局的任何答復,也沒有得到勞動局的回復。
工傷認定申請不被受理
2002年5月,楊某以深圳市社保局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其告上福田區人民法院。社保局于6月19日出具了一張《不予受理回復》,回復中寫道:經審查,楊某不符合《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受理范圍,故決定不予受理。次日,楊某以被告已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為由,向福田法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同時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請求撤銷社保局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行政行為,責令其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在復議申請中,申請人楊某代理律師劉勝闡述了自己的觀點: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被申請人有權對單位員工工傷情況進行調查,既然法律已賦予其調查職權,那只要有證據證明員工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即可,再讓其他部門作出一個不必要的認定,純屬多此一舉;該認定由社保局作出有利于提高辦事效率、減少訴累,同時對正確作出工傷認定有幫助。根據條例有關規定,目前行使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的職權應該是社保部門而不是勞動部門。
深圳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深圳市社保局不予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楊某再次向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勞動局認定其事實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樣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稱“你所訴深圳市某木業公司要求支付工傷辭退及殘疾補償金等爭議,因你未提供社保部門所作的工傷認定書,對此你所訴求依據不足,故不予受理。”
法院調解獲賠3萬元
2002年12月,楊某向福田區人民法院起訴深圳市某木業公司,要求木業公司賠償殘疾補償金、工傷津貼、工傷辭退費等費用共計88688元。在法院調解下,楊某與某木業公司達成協議,由木業公司賠償楊某人民幣3萬元,扣除已支付的1萬元,另外支付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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