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張阿姨下崗后一直找不到固定的工作,斷斷續續的在一些單位打零工。后來,經人介紹到甲公司擔任柜臺促銷員。單位向張阿姨口頭說明了報酬計算方法,以及工作內容后就將張阿姨派到了大賣場工作,雙方并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張阿姨來到大賣場工作后,很快與旁邊乙公司柜臺促銷員的李阿姨熟悉起來,相同的經歷使兩人迅速建立起了友誼,平時兩人互幫互助,工作開展的很順利。就在一切都按部就班的進行著的時候,一天李阿姨對張阿姨說,她架子上的貨掉到張阿姨的架子的后面了,請她幫忙撿一撿。好心的張阿姨知道,貨物遺失是要由促銷員賠的,便翻到貨架后面去撿李阿姨的貨物。誰知,貨架后面是一個空洞,失去重心的張阿姨一下子落了進去,從二樓掉到了一樓,造成脊椎骨骨折,癱瘓在床。
事后,張阿姨從大賣場管理人員處得知,原來李阿姨在貨物掉落后,曾想自己去撿,但被大賣場經理制止了,并明確告訴她貨架后有空洞。但是,大賣場卻從未向同在這里工作的張阿姨告之存在安全隱患。
張阿姨認為,自己作為甲公司派到大賣場的廠方促銷員,雖然與大賣場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是受該店管理的,必須遵守該店的規章制度,也就是說自己的工作不僅限于促銷本公司的產品,還包括大賣場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其他活動。那么顯而易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區域內幫助同事整理商品的行為理所當然地成為工作職責范圍內的事,或者說是職務行為。同時,造成張阿姨受傷的最主要因素是大賣場內部的安全隱患,大賣場明知有安全隱患存在既沒有即使修理,也沒有做必要的安全警告,沒有履行應盡的管理責任。因此,自己屬于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
大賣場認為,張阿姨是甲公司派來的廠方促銷員,雖然工作的地點在大賣場內,但是這個柜臺是大賣場租給甲公司的,因此張阿姨的勞動關系是與甲公司建立的,與大賣場之間沒有勞動關系。張阿姨翻到架子后面拾落物已超出了正常的工作范圍,其本人對以外的發生也有一定責任。但是,考慮到自己在安全管理上確實存在失誤,大賣場愿意承擔部分醫藥費。
甲公司認為,張阿姨受傷主要責任在其個人,她在工作中擅離工作崗位為其他公司服務,已超出甲公司的工作范圍,純粹是其個人行為。同時,大賣場存在安全隱患,未盡妥善管理的義務,是造成張阿姨受傷的客觀因素。而乙公司實際是張阿姨拾落貨物這一行為的真實受益人,屬于不當得利。因此,大賣場和乙公司應對事故負次要責任。甲公司不應承擔張阿姨的任何費用。
甲公司、乙公司、大賣場和張阿姨各有說法、互不信服,爭執之下,張阿姨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自己為工傷,并由甲公司、乙公司和大賣場共同承擔責任。法院最終的判決將如何?到底哪些情況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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