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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患病很長時間,但一直沒給單位履行書面請假手續(xù)。去年年底單位就以我無故曠工為由將我除名。我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但被告知已超過仲裁時效。請問,我該怎么辦?
答復:
?? 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薄皠趧訝幾h發(fā)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時間。你去年年底已知道被除名,故從你知道被除名的那天起六十日內(nèi)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仲裁部門才會受理。
??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勞動法》第82條之規(guī)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你可以要求仲裁部門出具書面不予受理的決定或通知,憑決定、通知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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