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的妻子前兩天被一家私營公司辭退。她在這家公司已經連續工作了5年,公司沒與她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上社會保險,而且基本工資5年內一直是每月280元,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請問本人是否能到勞動部門仲裁,如果仲裁成功,用人單位是否會補齊這些費用和賠償損失?我妻子是農業戶口,在簽訂勞動合同方面和福利待遇方面是否與有城市戶口的人員有區別?如申請仲裁需要提供證人,用人單位以外或附近的知情人是否可以作證人?
答:據你信中所述,這家私營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你可以協商解決,或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對你妻子進行賠償和付給經濟補償金。根據1995年5月10日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又根據該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另外,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的勞動者可能在合同的內容上有區別,但簽訂合同后即應按合同內容履行,即使你妻子為農村戶口,對合同的權利義務也沒有任何影響。還有,不管用人單位與職工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這種用人關系存在,就以事實關系為準。至于證人問題,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知道案情的人都有義務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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