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2004年3月,申請人瑞陽市華利針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甲公司)向瑞陽市工商局提出要求撤銷瑞陽市華利染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的企業名稱,原因為:瑞陽市華利針織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核準日期: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核定的經營范圍:制造針織品;住所:瑞陽市莘塍上村。而瑞陽市華利染織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核準日期: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經營范圍:織布、染色;住所:瑞陽市飛云鎮云周繁榮村。申請人認為瑞陽市華利染織有限公司與自己的企業名稱形成同行業企業名稱近似,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規定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要求市工商局作出撤銷瑞陽市華利染織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裁決。
本案焦點:瑞陽市工商局是否在核準名稱時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規定。
法理分析:(一)乙公司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華利染織有限公司"名稱權是否合法有效。公司的名稱是用來確定和代表一個公司的符號,是某一公司區別于其它公司及企業的重要標志。公司名稱反映著公司的人格特征,是公司經營活動的前提,也是公司信譽的標志。公司名稱權是指公司享有的依法使用,改變或轉讓的自己名稱的權利。公司名稱權的核心內容是名稱專用權,它包含兩層意思:1、享有名稱專用權的公司,其名稱受國家法律保護。2、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效力。公司名稱權的法律性質是人身權也是財產權,而現代公司法理論更多地將其視為無形財產權,如同商標權、專利權一樣是工業產權。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名稱要經登記機關預先核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圍繞本案,需要明確如何理解"同行業"是本案的關鍵。因為這兩個企業名稱都屬于同一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名稱中的字號"華利"相同,因此區分兩企業是不是同行業是本案的關鍵。據《辭海》《現代詞典漢語》解釋行業的定義為:"工商業中的類別,乏指職業。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申請人經營范圍:針織品制造是國家民經濟行業分類表中針織品、編織品其制品的制造,代碼176,是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中類來核定的。而被申請人瑞陽市華利染織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染色加工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棉、化纖紡織、毛紡織、絲絹織及它們的印染精加工,代碼:171、172、174,也是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中類來核定的。雖然核定的行業同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紡織業,但我們認為:區別是否是"同行業"不應以大類區分,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大類分類只有92大類,顯然用大類來界定是否屬"同行業"是不科學的,也是不符合實際的。古語有言"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更何況現代社會,新行業層出不窮,難道就只有92種行業嗎?(二)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本名稱爭議中申請人沒有提出上述方面的事實和舉證材料,因此本局不予采納。(三)字號(商號)是企業名稱權中的核心要素,本案中字號"華利"即不是馳名商標,也不是著名商標和知名商號。因此登記時不受跨行業的保護。
事實依據:為了慎重起見,市局對轄區內的6家針織品行業的專業人士和染色行業的6位專業人士進行電話查證,沒有一個人認為針織品行業與染色行業是屬于同一行業。
本案啟示:1、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將實施,公眾法制意識的加強,我們要依法加強對企業名稱申請的核準或駁回工作,防止出現相同或近似而造成公眾的誤認,防止工商局被申請人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2、在核準企業名稱的預先登記中,應加強對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擬定的經營范圍、行業用語等審查。特別是對經營范圍核定上,筆者認為:雖然企業經營范圍是由企業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但為了避免重復或給他人的方便,在生產型企業經營范圍上盡量向行業類別中的小類上靠,這也是《行政許可法》提出便民原則、效率原則的一種體現。
職場貼士:沒有十全十美的職場,只有現階段能夠接受的崗位。權衡利弊,準備好作出適當妥協的心理空間,愉快地與它相融。